一、强制报告制度是如何确立的?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正式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2021年6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
二、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卫健委等有关部门报告。
三、报告什么内容?
如果您在工作中或日常生活中,发现未成年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请立即警惕并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记住:宁可多一分警惕,也不要放过一个可能拯救孩子的机会。
四、谁来报告?
所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工作人员,包括:
(一)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主要如下:
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如果您是上述人员,您就是强制报告的责任人。
五、向谁报告?
(一) 公安机关
这是强制报告的主要受理部门。当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如性侵、虐待、伤害、拐卖等)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报告主体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会依法接受案件,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是否受案审查或立案侦查。
(二)相关主管行政机关
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同时,报告主体还需按照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报告备案。
【备案】相关人员或者组织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同时,向主管行政机关指定部门报告备案,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六、报告后相关部门会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受理、调查,涉嫌犯罪的立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多部门联动:民政、团委、妇联等会共同为孩子提供救助、心理疏导、家庭干预等保护。
信息严格保密:报告人信息和未成年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泄露将受严惩。
七、不履行报告义务有何后果?
1.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会受到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八、对报告人有哪些保护?
1.免责条款。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信息保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3.奖励机制。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强制报告,意义重大。一方面,它织就一张监督之网,让更多人成为警觉的眼睛,对潜在的不法行为形成震慑,令侵害者不敢为、不能为。另一方面,它凝聚起全社会的力量,推动更多人主动关心、及时行动,让每一份关爱都能准确抵达,为未成年人构筑更坚实的成长保障。
让我们一起履行责任,用报告传递守护,用行动照亮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