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法律执行和遵守的情况、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专门权力,具有国家性、权威性、专门性、合法性和强制性等基本特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而不附属于其它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审判机关,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具有以下职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专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一、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刑事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对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
二、公诉。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刑事侦查机关提请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或不起诉。代表国家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于已经公诉的案件,在审判结束前,如果发现案件事实、犯罪性质、指控的被告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或有遗漏时,予以改变、撤回或追加控诉。对案件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提起公诉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三、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和监督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监督刑事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如果发现立案活动或侦查活动违法,有权通知纠正。监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监督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活动,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明显错误或者民事审判活动违法,通过提起民事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执行活动违法或执行不严、不公现象。对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五、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六、其他职能。一是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二是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
此外,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新增32项具体业务职责: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28项业务职责
1.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第34条)
2.对辩护人调取证据申请的审查和调取。(第39条)
3.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相关人员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和控告的审查。(第47条)
4.对非法收集证据的调查核实。(第55条)
5.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第57条)
6.对特定案件、特定人员的人身和住宅的专门性保护。
(第62条)
7.对指定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第73条)
8.审查批准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86、269条)
9.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第86条)
10.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第93条)
11.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申诉的审查。(第115条)
12.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第121条)
13.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第142条)
14.侦查终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第159条)
15.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160条)
16.鉴定人出庭作证。(第187条)
17.参加庭前预备会议。(第182条)
18.简易程序出庭支持公诉。(第184条)
19.被告人被判死刑上诉案件出庭。(第223条)
20.再审开庭审理案件出庭。(第245条)
21.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第258、265条)
22.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护教育情况的调查。(第268条)
23.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第272条)
24.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保管。(第275条)
25.对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及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278条)
26.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向法院提出没收财产申请。(第280条)
27.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第285条)
28.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第289条)
(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新增4项业务职责
1.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实行监督。(第208条)
2.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实行监督。(第208条)
3.对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作出判决或裁定、再审判决或裁定有明显错误等情形进行监督(第209条)
4.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第2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