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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检案讯】购买穿山甲食用也犯罪?检察官带你看个究竟
时间:2018-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8年7月25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驾驶摩托车越出国境向一名越南人购买了一只穿山甲,在返程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经查,罗某某购买的穿山甲是打算用于宴请亲朋好友,但计划落空,收购的穿山甲未能吃上,自己却为此进了班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相关规定: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为宴请亲友食用而购买穿山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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