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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检拍案|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270余万元 两人获刑
时间:2022-12-09  作者:谢思琪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正义网北京6月16日电(见习记者谢思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270余万元,近日,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战某集资诈骗、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被告人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战某退赔案涉被害人179万余元,被告人顾某在13.6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2017年9月8日,被告人战某、顾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战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顾某为门店经理,主要负责业务员考勤、培训及业务拓展等,王某(另案处理)为行政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办公及财务工作。

该公司通过组织活动、业务员介绍等方式大肆宣传,随后以对外高息放贷、承诺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徐某等39人非法集资270余万元,除返还本息,造成损失180万余元。其中用于业务员工资、提成等支出62万余元,用于战某个人购买车辆、个人消费、个人贷款、信用卡消费等支出共计83万余元。被告人顾某在本案中违法所得共计13.6万元,其余资金用途至今下落不明。

2019年12月18日、25日,被告人战某、顾某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同案犯王某已退缴违法所得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以上判决。

小检说法: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检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呈现出高发趋势,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做好充足调查,要看其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检查资金的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不要盲目相信虚假宣传、专家推荐,要擦亮眼睛,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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